|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4520398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8:38第45203986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865号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刘红发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红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4520398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塑胶跑道”。异议人引证的第1941010号“NY”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异议人上述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6836号“N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衣服”商品上的第506836号“NY”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和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异议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权,并提供了中国棒球协会官网有关异议人的介绍、新浪网对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的报道、异议人销售带有“NY”标志的相关商品的信息等证据,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设计细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20398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