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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6728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8:27第56267283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816号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古琦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阿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古琦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626728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8类“手杖”。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73219号“BMW及图”、第955419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雨伞;阳伞及手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主体特征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26728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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