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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04847号“易米景IMAGINTE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8:18第60004847号“易米景IMAGINTEL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018号
异议人:英特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易米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尔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易米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004847号“易米景IMAGINTE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易米景IMAGINTE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笔记本电脑;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222号、第1361319号“INTEL”、第5074126号“INTEL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微型计算机;计算机;软盘驱动仪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第9类“微处理机、微型电脑;集成电路、自动记录器、半导体储存器及中央处理器”商品上的“INTEL”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害其商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04847号“易米景IMAGINTE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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