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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17079号“鹰瞳视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8:13第59617079号“鹰瞳视界”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594号
异议人:北京鹰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有颜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鹰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有颜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59617079号“鹰瞳视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鹰瞳视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测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490081号“鹰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17079号“鹰瞳视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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