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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56397号“香涞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6:02第60756397号“香涞斯”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850号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林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对被异议人王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756397号“香涞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香涞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苹果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39609号“拉菲罗斯柴尔德莱斯之星”、第14039610号“拉菲罗斯柴尔德莱斯珍宝”、第14039611号“拉菲罗斯柴尔德莱斯古堡”、第35648889号“莱斯之星 源自 拉菲罗斯柴尔德”、第35655783号“莱斯珍宝 源自 拉菲罗斯柴尔德”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引证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56397号“香涞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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