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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906695号“盖世熊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5:56第53906695号“盖世熊猫”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197号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太极熊猫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太极熊猫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5期《商标公告》第53906695号“盖世熊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盖世熊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162号、第11267213号“熊猫及图”、第11267127号、第11267177号“熊猫”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906695号“盖世熊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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