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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89208号“郓州美宜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5:42第60089208号“郓州美宜佳”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203号
异议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郓城县美宜佳超市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郓城县美宜佳超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89208号“郓州美宜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郓州美宜佳”,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85266号“美宜佳及图”、第40344326号“美宜佳选”、第45539893号“美宜佳星品”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百货店推销(替他人);超市推销(替他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89208号“郓州美宜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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