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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04866号“毕普夏BIPUX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5:37第60104866号“毕普夏BIPUXI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197号
异议人:夏普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赛恩倍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爱酷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腾讯数字经济有限公司
异议人夏普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爱酷达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104866号“毕普夏BIPUX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毕普夏BIPUXIA”,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步器;智能手机用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465号、第322176号“夏普”、第848743号、第139210号“SHARP”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无线电收发两用机;无线电接收机;电视接收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电视接收机”、第11类“电热器”商品上的“夏普”、“SHARP”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亦存在明显区别,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翻译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04866号“毕普夏BIPUX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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