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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46208号“汉贡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5:21第59846208号“汉贡黔”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7897号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方云勇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云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846208号“汉贡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贡黔”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31685号、第35210854号“黔酒坊”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黔”,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46208号“汉贡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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