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8283614号“悦喜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4:06第58283614号“悦喜茶”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614号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欢乐海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欢乐海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8283614号“悦喜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悦喜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1422841号“喜茶”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蛋糕”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喜茶”系列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喜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83614号“悦喜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