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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40877号“VS-V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2:27第60040877号“VS-VS”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018号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华通泰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华通泰服饰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州华通泰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40877号“VS-V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S-VS”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吊带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0271号“V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剂;护发素”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第1520271号“VS”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充分,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40877号“VS-V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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