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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56518号“BE MY LOV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2:20第54956518号“BE MY LOV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997号
异议人:查梅特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宇航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查梅特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宇航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4956518号“BE MY LOV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 MY LOVE”指定使用于第14类“首饰盒;首饰用礼品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67410号“BEE MY LOV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珠宝制品和首饰制品,即戒指,耳环,手镯,袖扣,项链,首饰别针,项链坠子;宝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且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956518号“BE MY LOV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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