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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90167号“鑫德优味”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1:25第62190167号“鑫德优味”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866号
异议人:于富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同万
异议人于富对被异议人于同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2190167号“鑫德优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德优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土豆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59252号“德优味”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类“食品生产用乳化剂;稳定食品用化学品”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30603号“德优味”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调味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类似商品“咖啡用调味品;茶饮料;食盐;酱油;调味料;酵母;泡打粉;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上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该商标如获准注册于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90167号“鑫德优味”商标在“咖啡用调味品;茶饮料;食盐;酱油;调味料;酵母;泡打粉;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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