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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56456号“福山大爷FUSHANDAY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1:20第59556456号“福山大爷FUSHANDAY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820号
异议人:澄迈福山咖啡联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洲伟业(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另道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澄迈福山咖啡联合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另道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9556456号“福山大爷FUSHANDAY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山大爷FUSHANDAY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87843号“福山咖啡及图”、第50677044号“福山咖啡”、第50666990号“福山”、第45792720号、第5006440号“福山FUSHAN及图”、第249712号“福山牌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咖啡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56456号“福山大爷FUSHANDAY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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