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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20298号“南国红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0:43第58620298号“南国红豆”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294号
异议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广播电视台
异议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8620298号“南国红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国红豆”指定使用于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55525号“红豆 未来生活 及图”、第30467611号“红豆 未来生活 HODO FUTURE LIFE PLU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红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服装”上的“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特殊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20298号“南国红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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