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5589877号“每能MEINE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0:38第55589877号“每能MEINENG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654号
异议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汤啸瑞
异议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汤啸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5589877号“每能MEIN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每能MEINE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1类“梳;牙刷;食物保温容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91922号、第629259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非贵重金属厨房用具;厨房容器;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形式、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589877号“每能MEINE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