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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5541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0:28第57155414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258号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浩滨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浩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715541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袜;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61424号“HQTING及图”、第437028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带(服饰用);婚纱;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在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引证商标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15541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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