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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6421号“雪飞梵”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0:23第60206421号“雪飞梵”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903号
异议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侯炳丽
委托代理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侯炳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206421号“雪飞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飞梵”指定使用于第25类“衬衫;裤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4635号“雪中飞XUEZHONGFEI”、第1939230号“雪中飞”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羽绒服装”商品上的“雪中飞XUEZHONGFE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06421号“雪飞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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