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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16825号“自由之舟骆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8:32第37816825号“自由之舟骆驼”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290号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炳奇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炳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37816825号“自由之舟骆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自由之舟骆驼”指定使用于第24类“旅行用毯(膝盖保暖用);床单和枕套;家庭日用纺织品;睡袋衬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4220号“骆驼”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床单和枕套;蚊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不同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如“南极仁”、“北极狼”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对此,被异议人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结合本案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本案引证商标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16825号“自由之舟骆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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