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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02234号“春来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5:45第60002234号“春来竹”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963号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其良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其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02234号“春来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春来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25388号“竹”、第147568号“竹叶青及图”、第8192337号“报春竹”、第9674529号“春之竹”、第11520258号“竹叶青”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02234号“春来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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