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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717605号“QIK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3:19第58717605号“QIK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857号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贝贝乐服装店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贝贝乐服装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8717605号“QI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IK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线;眼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5698号“奇娜QINA”、第14423995号“亓那”、第15700664号“QINA”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光学);太阳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17605号“QIK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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