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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05067号“BOLONZ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3:13第61105067号“BOLONZ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843号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兰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兰茜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1105067号“BOLONZ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LONZ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指甲油;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00969号、第31144076号“暴龙 BOLON”、第11909497号、第20991777号“BOLON”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口红;化妆品;香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05067号“BOLONZ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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