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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10221号“BALENCIAGA BALENCIAGA BB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2:30第59510221号“BALENCIAGA BALENCIAGA BB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335号
异议人:巴黎世家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联合多美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黎世家对被异议人联合多美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9510221号“BALENCIAGA BALENCIAGA BB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LENCIAGA BALENCIAGA BB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62996号、第599455号、第598321号“BALENCIAG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测时仪器;表”等、第18类“皮;兽皮及仿皮革”等、第25类“衣服;套服”等。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362996号、第599455号、第598321号“BALENCIAGA”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其各自使用商品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10221号“BALENCIAGA BALENCIAGA BB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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