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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38411号“森蒂漫SENDIM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2:25第60138411号“森蒂漫SENDIMA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397号
异议人:乔治基.A山地文父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海宜慧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基.A山地文父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海宜慧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138411号“森蒂漫SENDI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森蒂漫SENDIM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616号“SANDEM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烈酒”。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38411号“森蒂漫SENDIM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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