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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77619号“鱼米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2:12第58577619号“鱼米家”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541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欧阳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袁欧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58577619号“鱼米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鱼米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诉讼程序中第55076760号“米家”,在先注册第22290817号“米家有品”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点击付费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77619号“鱼米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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