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8477647号“启沃云”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1:46第58477647号“启沃云”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7824号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联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联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8477647号“启沃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启沃云”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75343号“沃百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质量控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03791号“沃云”、第10609235号“沃 ”、第9723571号“沃及图”、第15595103号“沃…”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艺术品鉴定;工程”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室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且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477647号“启沃云”商标在“技术研究;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室内设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30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