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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41484号“吉农三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9:50第60341484号“吉农三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649号
异议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吉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吉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41484号“吉农三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农三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药材加工;食品加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25144号、第1463558号、第21792937号“三精”,第5825143号“三精SANJIN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纺织品化学处理;药材加工”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饲料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油料加工;动物屠宰;水净化设备出租;能源生产;药材加工;燃料加工;食品加工”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使用于“药材加工”等服务上的“三精”商标,经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的“三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文字“三精”,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字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41484号“吉农三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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