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1934665号“凤达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9:46第61934665号“凤达林”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639号
异议人:莆田市凤达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联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莆田市凤达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联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1934665号“凤达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达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店住宿服务;提供临时住宿”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凤达林”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媒体宣传截图、广告位宣传图片、网络招聘信息截图、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影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异议人已在“酒店住宿服务”等服务上使用“凤达林”商标,并使之在市场上尤其是福建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达到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凤达林”文字相同,指定服务与异议人提供的服务亦存在较高关联,因此,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对异议人使用在先的商标的摹仿和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934665号“凤达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