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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22657号“钱永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9:17第60322657号“钱永静”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233号
异议人:钱永静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港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淄博晰恋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钱永静对被异议人淄博晰恋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22657号“钱永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钱永静”指定使用在第41类“视频制作;组织抽奖”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姓名权,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姓名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姓名相同的商标,包含烈士姓名,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22657号“钱永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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