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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48278号“捷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7:26第56848278号“捷豹”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331号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欧平祥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欧平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6848278号“捷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捷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572号“JAGUAR”、第1593839号“捷豹JIE BA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和贸易用车辆;机动陆地车辆;气泵(车辆附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汽车和贸易用车辆”商品上的“JAGUAR”商标、注册并使用于“机动陆地车辆”商品上的“捷豹JIEBAO”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848278号“捷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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