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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39516A号“EVEBAB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6:42第56939516A号“EVEBABY”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9358号
异议人:上海其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知万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南昌步锦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其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步锦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6939516A号“EVEBAB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VEBAB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垫;杂志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879604号、第49436737号“EVERBAB”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2类“机车;汽车”、第21类“玻璃瓶(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032908号“EVERBA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塑料包装容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39516A号“EVEBAB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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