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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61359号“旷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6:38第57561359号“旷马”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9312号
异议人:德阳超美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诚速得知识产权代理(洛阳)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江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阳超美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7561359号“旷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旷马”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手推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12312号“旷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店铺照片、试验报告、微信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一定范围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61359号“旷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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