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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49846号“MOMO'S CHOIC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6:31第59449846号“MOMO'S CHOIC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8785号
异议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绮莉
异议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绮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449846号“MOMO'S CHOI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MO'S CHOICE”指定使用于第35类“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第46541366号、第57058187号“MOMO”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90594号、第15658565号“MOMO”、第9945658号“陌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72093号、第22910313号“陌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点击付费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49846号“MOMO'S CHOIC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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