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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88584号“PARATHERM CORPORATION P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6:22第59688584号“PARATHERM CORPORATION P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6375号
异议人:路博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山安文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路博润公司对被异议人昆山安文化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688584号“PARATHERM CORPORATION P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RATHERM CORPORATION P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类“传动带用润滑油;润滑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5737号“P及图”、第36187183号“PARATHERM”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热传导剂;导热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另经查,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被异议人已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持有第10249521号“博生 PARATHERM P及图”、第11543100号“PARATHERM P及图”商标,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且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表明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已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88584号“PARATHERM CORPORATION P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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