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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685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5:02第52006857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529号
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莱舍黎家俱(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莱舍黎家俱(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200685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0类“摇椅;家具;椅子(座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29982号“图形”、在先注册的第1045877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扶手椅;沙发;长沙发”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成元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0685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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