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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90792号“抖虾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4:39第29990792号“抖虾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1970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超能侠美食文化武汉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超能侠美食文化武汉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29990792号“抖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虾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936号“抖音”、第28979591号“抖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包含“抖”字,且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五百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商业经营需要,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其申请行为未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大量申请商标的行为缺乏实际使用意图,且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90792号“抖虾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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