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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82775号“椰·幸福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4:10第58982775号“椰·幸福里”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145号
异议人:北京无限光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素娥
异议人北京无限光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素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982775号“椰·幸福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椰•幸福里”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22660号、第20802303号、第33782288号、第20802797A号、第20822689号、第7050415号“幸福里”、第34197989号“幸福狸”等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2类“油漆”、第6类“金属门”、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第11类“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第19类“木材”等商品及第36类“商品房销售”、第 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24289号、第34184038号“幸福狸”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82775号“椰·幸福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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