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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93329号“TIKLIV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4:05第58993329号“TIKLIV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1685号
异议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善谦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善谦创新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993329号“TIKLIV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KLIVE”指定使用于第9类“热成像相机;电影机器和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65403号“TIK TOK”、第27918222号“HIK HOK”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放映设备;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28665403号“TIK TOK”、第28663770号“TIK TOK”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故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93329号“TIKLIV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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