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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01772号“天合星元TIANHEXINGYU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3:36第58101772号“天合星元TIANHEXINGYUA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1157号
异议人:天合星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星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天合星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星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101772号“天合星元TIANHEXINGY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合星元TIANHEXINGYU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消毒设备;水净化装置;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龙头;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热水器;浴室取暖器”,申请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863595号“天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太阳灶;空气干燥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天合星元TIANHEXINGYUAN”作为其商标于“灯;电炊具”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具有较高知名度为我国相关公众知晓,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前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01772号“天合星元TIANHEXINGY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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