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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44257号“传琦九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3:16第58244257号“传琦九妹”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0923号
异议人:邓秀珍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达渠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邓秀珍对被异议人四川达渠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244257号“传琦九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传琦九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商业信息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网站流量优化;会计;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100261号“邓九妹”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44257号“传琦九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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