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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61263号“幔亭宴仙”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3:10第58661263号“幔亭宴仙”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158号
异议人:武夷山市幔亭岩茶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芊兰(武夷山)茶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夷山市幔亭岩茶研究所对被异议人芊兰(武夷山)茶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661263号“幔亭宴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幔亭宴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调味品;糖;蜂蜜;糕点;米;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65238号“幔亭”商标、第4311960号“幔亭牌MANTINGPA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调味品”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汉字部分“幔亭”,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糖;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调味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61263号“幔亭宴仙”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糖;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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