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8775646号“晚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2:58第58775646号“晚焰”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045号
异议人:厦门燕之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五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燕之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五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775646号“晚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晚焰”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41617号、第16285501号“碗燕”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75646号“晚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14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