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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08976号“CELLCIT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2:53第57308976号“CELLCIT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311号
异议人:先达药品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格元(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先达药品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新格元(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308976号“CELLCI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ELLCITE”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兽医用生物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07172号“CELLCEPT”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品;兽药和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及呼叫具有一定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08976号“CELLCIT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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