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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21364号“MONCBE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2:15第57621364号“MONCBEAR”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024号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瑜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谢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621364号“MONCBE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NCBEA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26225号、第1197644号“MONCLER”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特许经营,即商业和组织知识的转让;广告;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21364号“MONCBE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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