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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71940号“HUAM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0:38第50271940号“HUAML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4570号
异议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市华米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市华米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0271940号“HUAM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UAM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冰柜;冰箱;制冰机和设备;空气调节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个人用电风扇;空调扇;饮水机”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73633号、第6265453号、第6104378号“华帝VATTI”商标、第11839486号、第6269834号“华帝”商标、第636410号、第4864787号“华帝 VANTAG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饭煲;抽油烟机;电烤箱炉;电磁炉;微波炉;电热水器;电炒锅;电取暖器;电抽湿机;燃气炉”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燃气灶具、抽油烟机”商品上的“华帝VANTAG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对其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71940号“HUAM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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