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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73618号“鄂尔每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1:42第58173618号“鄂尔每靳”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197号
异议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郎国正
异议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郎国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173618号“鄂尔每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鄂尔每靳”,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7616号“鄂尔多斯及图”、第19001360号“鄂尔多斯 1980”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童装;运动衫;防水服”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中国的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73618号“鄂尔每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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