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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87059号“GODZILLA VS KO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1:16第57787059号“GODZILLA VS KONG”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145号
异议人:东宝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分吖吖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宝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武汉分吖吖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7787059号“GODZILLA VS K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GODZILLA VS KONG”,指定使用于第18类“背包;旅行包;钱包(钱夹);购物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48413号“GODZILL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女式)钱包;钱包(钱夹);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角色名称权及在先权利,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87059号“GODZILLA VS KO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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