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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67290号“魔法文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1:10第57467290号“魔法文明”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202号
异议人:两方互动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欢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两方互动软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欢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7467290号“魔法文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魔法文明”,指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816447号“文明 起源ONLINE”、第13679400号“CIVILIZATI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服装;裤子;童装;游泳衣;袜”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41495号“文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视游戏卡;光盘(音像);动画片;电影胶片(已曝光)”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67290号“魔法文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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