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7657279号“教留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0:39第57657279号“教留信”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497号
异议人:北京教留才认证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留信信息科学研究院
异议人北京教留才认证服务中心对被异议人北京留信信息科学研究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657279号“教留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教留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测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58036号、第48573153号“教留才”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公共关系”、第41类“函授课程、教育信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教留才”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易造成混淆误认和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57279号“教留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2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