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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38432号“猴哥说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0:30第56938432号“猴哥说车”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594号
异议人:南京车节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品恒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猛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车节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6938432号“猴哥说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猴哥说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内燃机抗爆剂”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报道链接、获奖荣誉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与被异议商标“猴哥说车”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于“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内燃机抗爆剂”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品化权、姓名权、特有名称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38432号“猴哥说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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